调查报告
关于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调研
发布人: 发表日期:2013-02-21 11:16:16 来源:本站原创

内  容  提  要  

 
    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过50多年的建设,已相当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为农产品有序进入城镇,发挥了很好作用。法国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面,有许多做法,值得借鉴。    
 
    一、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法律基础 
 
    1953年9月30日,法国颁布了一项称之为“国家公益市场网络”第53-959号政令,这是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法律。政令对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重要性,作了如下解释:    
 
    减少农产品和食品的流通环节,是法政府确定的一个重要目标。政令对农产品价格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希望农产品价格既能对消费者有利,尽可能的低,同时也能为农产品生产者带来合理的收入。    
 
    有什么办法呢?政令提到两项行动,一是减少农产品销售流通过程中的费用(frais matériels),二是将各流通环节交易明朗化(clarification)。为此,政令解释说,流通环节需要通过现代技术对交易以及运输进行合理配置,大力改善食品的包装、搬运以及对连锁冷藏的管理。根据供需地理上的位置,如产地和批发、零售集团之间的供需情况,对布局进行合理集中。而流通环节交易的明朗化,主要在于确定好批发流通各环节产品的质量,包括产品包装要符合公认的标准,农产品要成为商品化的产品,所有这些将有助于消除影响农户预期其劳动成果的疑团,有助于打消中间商的某些念头。    
 
    政令正式启动了由农业部长和行业技术中心倡议建立的全国市场每日新闻机制。该机制取代了过去原有以市场为单位的分散做法。竞争开始在批发流通环节中发挥作用,流通领域的费用开支趋于减少。    
 
    随着市场规则方式的改变,包括从生产到消费领域的各环节,将会出现新的运行模式。利益关系也自然会随之改变。法国制定的市场运行规则,充分考虑到地方的关切和一些特殊规定。政令强调,对市场进行技术重组,将按共同指导原则进行,发展交通运输,促进交易的扩大,使法国逐渐建立起一个真正的能与国外相竞争的现代化市场网络。    
 
    政令还指出,为保证市场的运转既符合国家利益,也顾及私人投资,政府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市场管理和控制规则。    
 
    政令条款并不多,只有4条,但它从此为法国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打开了一条道路。    
 
    政令第一条款规定,将农产品或食品市场纳入国家利益市场,或创建国家利益市场,可以通过部长议会发布政令的形式对外宣布。它的流程是,先是对地方政府、商会和农会进行咨询,征求意见;而后,由农业部长、商业部长、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公共工程、运输和旅游部长、内政部长和城市建设部长提出有关报告。第一条款表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政令最后由部长议会主席和有关部长签署发布。    
 
    政令第二条款规定,原有的对农产品食品市场进行管理的法规措施,不再适用于新建立的国家利益市场。国家利益市场的建立,它的管理和运行方式,特别是产品的进入、包装、批发以及市场的管理方式,都将由创建市场的新政令来确定。政令可以规定将国家利益市场的研究、建立和管理的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或相关公共机构完成,或者允许地方政府或相关公共机构对有关企业参股;政令也可以为此建立具有法人性质的专门管理机构。由此可见,法国现代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运行及管理,都是由政令来确定的。    
 
    政令第三条款规定,建立和重新组织国家利益市场的准备工作,参照1953年8月6日第53-683号法令第2条款规定,按公益征用(主要指建筑物和建筑用土地)的方式进行申报。公益征用申报的政令,将根据商务部长、农业部长、内政部长、城市建设部长和其他有关部长的报告制定。第三条款说明,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并不是一部法规就能囊括所有事务,有些细节还需要借助于其他法规条款,进行规范。    
 
    政令第四条款规定,工业和商业部长、农业部长、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公共工程、交通和旅游部长、内政部长、建设和住房部长、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商业国务秘书各司其职,执行本政令。第四条款,主要在于理顺各部委在国家利益市场建设中的关系,全国一盘棋,共同做好工作。    
 
    二、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    
 
    法国依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管理。1958年8月25日,法国颁布的第58-767号政令,主要涉及国家利益市场运作的管理与监督。    
 
    政令对市场管理总的原则进行了规范,指出:国家利益市场只进行商业交易,但不包括零售交易;销售的产品名单,通过相关部委的部际决定来确定;部际决定还包括一些产品销售的具体程序,尤其是某些产品相关标准的规定;禁止廉价出售以及连续出售这种行为;市场是封闭式的,其界线由政令划定;市场周围设保护区,其周长区域按照修正后的第53-959号政令第4-6条款确定;市场运输方式有,铁路、公路和其他运输方式,铁路和公路直达市场;必须与市场行政和商业信息网络联通,尤其是在货物供应、价格以及其他必要信息方面的联通。根据市场的重要性及其专业化程度,可专门准备用于销售商的建筑物和农业生产商和合作社的场地。后勤服务独立进行,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下水沟和道路维护和管理、垃圾清除、装运箱回收、搬运装卸、行政和商业服务(办公、银行、邮局、电报、电话)。    
 
    政令指出,市场设施应能允许安置一个用于标准化商品的拍卖销售厅,并考虑到需要时可以向用户提供的装置,如用于产品准备和冷藏的工作间,以及用于产品存放储藏的冷冻室。用户如想在自己的场地内,与市场设施(如冷藏工作间)同一地点,安置个人使用的装置,须事先征得市场领导部门的同意,否则将承担自建的后果,违规装置将被拆除。    
 
    根据政令,农业生产商合作社和经行政主管部门准核的代理商,可以为第三者产品推销,如合作社社员的产品;不过,代理商并不是批发商。批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也可为第三者销售,条件是须事先获得市场经理的同意。为此,市场经理也须征求政府特派员的意见。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和食品,由市场经理做出具体规定。    
 
    政令规定,国家利益市场的管理单位,可以是公共机构、具有法人的专门机构、混合型经济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    
 
    政令分别以上三种管理机构进行了规范。    
 
    关于具有法人的市场管理专门机构,政令指出,该机构是通过政府发布政令成立的,它具有法人资格,而且财务上独立。    
 
    市场管理专门机构,由一个6至12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成员由地方政府、有关行政单位或公共机构指定。政令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占有市场任何利益,不得在与市场有关系的企业中任职,不得为这些企业提供有偿服务。董事会以决议的方式,处理市场事务。董事会决议主要处理市场的预算、借款、司法行动、不动产的让与和购买、长期租赁、市场工程与供应。
  
    董事会可以委任经理行使其部分权力,主要是合同签订、不动产的转让与购买、金额限额内的市场工程与供应、动产交易、三年以内的租赁业务。  
 
    董事会的决议,按到会成员绝对多数通过制进行。在成员至少半数缺席的情况下,董事会决议将在下一次会议讨论,并按到会成员绝对多数通过。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主席票为决定性一票。    
 
    市场经理由省长根据董事会的推荐任命。省长也可以停止或取消市场经理的职务,此前,省长须与市场董事会磋商。    
 
    经理参加董事会,并可发表意见,但董事会审议市场管理报告时例外。经理和董事一样,不得占有市场任何利益,不得在与市场有关系的企业中任职,不得为这些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管理市场、签订不动产的出让、购买或租赁契约。    
 
    经理作为司法意义上的市场代表人,负责市场人员的招聘,并管理整个市场的运作。    
 
    财会的职能由省长直接委任给国库司会计部门,或委任给根据董事会建议指定的专门会计事务所,这之前须征求市场所在地国库主管官员的意见。    
 
    会计事务所负责款项的收取、开支的付账以及银行和票据业务,是市场资金和票据管理的唯一机构。    
 
    会计事务所监督市场职工社会福利权利的保留,监督市场的收入和债权等款项的进账。如果会计事务所属于公共会计制度管辖的范畴,那么,该会计事务所将按照政府1953年8月9日颁布的第53-714号政令行使会计责任。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财务报告,经市场经理签字后,呈交给市场董事会。市场预算报告,须在每年10月1日之前,报送省长审批。市场贷款账户和方案也须经省政府批准。    
 
    混合型经济公司是市场管理的另外一种形式。它可以专门为管理市场而设立。混合型经济公司的章程,由政府政令批准。公司大多数股份应归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法人单位。法国现行规定,涉及到省政府和市政参股混合型经济公司以及在这类公司派驻代表的规定,也适用于管理市场的混合型经济公司。公司章程应对税后股息可能出现的分摊进行限定,使股息转化为法定储备基金。公司股票实行记名制,记名股划分为两大类,即:A股和B股。A股属于公共法人单位持有的股票;B股可以转让,条件是须得到公司委员会的准许,并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第三种市场管理形式,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政令指出,国家利益市场通常可以由省政府、市镇或市镇工会直接管理。政府管理,具有法人性质,并实行独立财务核算。政府管理情况下,相关的法规措施也是适用的。董事会或市场委员会成员的一半,由相关地方政府任命,另一半由省长任命。政令规定,混合型经济公司情况下的法规措施,也适用于地方政府管理,条件是有关法规措施不能与1955年5月20日法国政府颁布的第55-579号政令内容及实施条例相抵触。第55-579号政令是一项专门规范地方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的法规。   
 
    监督是国家利益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规定,国家利益市场技术层面上的主管部委,由政令确定。政令也将根据主管部委的建议,任命进驻市场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政府特派员;特派员进驻的市场,都是由全国性公共机构、混合型经济公司或为此创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进行管理的。如果市场是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直属机构管理的,那么,政府特派员直接由所在地省长负责,或者由所在地省长指定的高级公务员作为常驻代表。如果市场地域横跨多个省区,将由内政部部长指定一个省长,行使政府特派员的职能。    
 
    政令规定,政府特派员出席市场代表大会、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特派员应收到会议召开的通知和议事日程。特派员可以得到市场提供的补贴,并可在确定的条件内,得到其认为有必要的材料,包括代表大会纪要、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决定的抄本。特派员在收到上述会议的决议或决定4日之后,相关决议或决定就可生效实施;特派员也可在4日之内提出意见,让有关决议立刻生效,或反对有关决议的实施。特派员提出反对意见后,董事会主席有10天时间向主管部长反映情况。主管部长在收到董事会主席情况反映20天内,如果不再确认反对意见,有关决议将照常实施。    
 
    政令指出,负责市场管理的机构,其经营活动接受法国现行法规,包括混合型经济企业法规中有关经济和金融规定的约束。市场财务制度须符合总体财务计划特别方案,并须得到财政和经济部长的批准。市场管理机构须成立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最多为20名,主要由生产商、租用市场的销售商、行政技术部门以及货运企业的代表组成。    
 
    在场地出租方面,政令规定,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打算在国家利益市场经营,须事先征得省长的准许,并办理场地使用特许;但生产者或生产合作社例外,他们如在国家利益市场经营,没有准许方面的要求。在国家利益市场经营,须履行有关商业经营方面的卫生规定(1947年8月30日法令)。如果经营人是一家企业,该企业负责人也须履行上述法令有关规定。    
 
    省长根据市场董事会或委员会的建议,签发准许决定。它要求受益人以他自己的名义经营。政令规定,如果发生违背职业道德、违法乱纪等事件,经营准许可以随时撤销。市场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意见,分配市场摊位。董事会根据当年或往年销售量统计,每年确定一次摊位产品的最低销售量。如果摊位销售量连续三年低于确定的最低销售量,那么,摊位将会调整,或者减少摊位面积,或用其他较小的摊位替换原先的摊位。销售量是指摊位经营者向负责部门申报的销售量。市场经理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从公共卫生和市场运营的角度出发,随时可以调整市场摊位的设置。如果仅以服务为理由调整摊位,摊位使用者有权要求补偿转移摊位所发生的费用。    
 
    政令规定,如果摊位使用者(至少经营5年)打算退出市场,其理由符合董事会的规定,且属正常退出,则可向市场管理机构推荐一名摊位继任者。如果摊位使用者去世,则由摊位使用者的法律继承人,推荐一名摊位使用的继任人。继任人同样须获得省政府的经营准许。场地经营权也可以取消,但须提前1年通知。    
 
    政令规定,场地经营权享有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场内部规章,保证市场营业时间对外服务;2、按期交纳场地使用费,费率由市场董事会确定,并须经省长批准;3、建立准备金制度,准备金额度由市场内部规定确定。准备金用于确保对市场行政管理机构款项的支付。市场也可以为担保发货人的款项而设立准备金;4、除准备法规要求的商业账本和资料之外,根据市场内部规定,还要单独为产品质量及商业活动检查,准备必要的统计资料。任何交易,须出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第二联发票和销售凭证,应保存3年,并随时准备向主管官员出示。出示的发票或销售凭证,应详细记载产品性质及产品来源地、供货人或销售人以及进货人名称、产品质量、单位价格和总额。   
 
    政令还有处罚条款内容。凡违背市场规定的摊位经营人,将受到处罚。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警告、巨款重罚、不超过3个月的停业整顿、废除经营权。警告与罚款,由市场经理宣布;惩罚情况下,纪律委员会要先提出意见。停业整顿和废除经营权,由省长根据纪律委员会的建议宣布。采取处罚措施之前,须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当事人。纪律委员会的工作,由市场经理主持;纪律委员会人员组成,包括由省长指定的两名市场经纪人代表,以及经选举产生任期2年的两名摊位经营人代表。    
 
    三、法规措施不断完善    
 
    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方面,法国能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市场管理的法规措施。以上两个法规颁布实施后,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比如,创建国家公益市场网络的第53-959号政令,先后经过1958年6月27日颁布的第58-550号政令、1958年8月25日颁布的第58-766号政令(Ordonnance)、1963年11月5日颁布的第63-1098号政令、1966年7月27日颁布的第66-585号政令和1966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66-948号法令等的修改。    
 
    需要指出的是,法国完善法规的工作并没有就此停步。1967年9月22日再次发布关于国家公益市场规则修改和编码的第67-808号政令(Ordonnance),以及1968年7月10日关于确定第67-808号政令实施日期的第68-658号政令,这两项政令对过去颁布的法规作了比较全面和大幅度的修改,成为此后国家公益市场运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法国法规措施的完善仍在继续。距离我们比较近的有2005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国家公益市场第2005-1595号政令。该政令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公益市场的划分和管理方式;2、市场区域(périmètre de référence);3、市场组织(ORGANISATION GéNéRALE);4、过渡期与惩罚措施。该政令由总理德维尔潘签发,此外,法国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长、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部长、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也同时签署了政令。这表明法国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中,坚持政府牵头,多个部委共同参与管理这样的一个格局。    
 
    四、目前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与规模    
 
    根据法国公益市场联合会(FFMIN)对外公布的数据,目前法国拥有18家公益市场,这些市场主要集中在法国巴黎、马赛、里尔、斯特拉斯堡、图卢斯、南特、鲁昂、波尔多等城市,主要经营水果、蔬菜、肉类、海水产品、花草等批发业务。2005年,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面积550公顷,其中建筑面积170万平方米,常年经营企业2200家,农产品生产商4500家,每年投放市场的各种农产品多达500万吨,常年就业人数25500人,采购商5.7万家,每天入市车辆5.1万辆,年营业额110亿欧元,年投资额4100万欧元。    
 
    (信息来源:商务部贸研院子站 作者:马根喜 驻法国使馆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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